
环保税征收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首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四类污染需要征税: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不包括在内,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不纳入征税范围。
国家环保税标准不同,以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等省市为龙头。《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
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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